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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南林小姐問:

我2年前發生車禍,我開車,身體無傷,但有睡眠障礙,長期看精神科。對方騎機車,腳擦傷,急診處理1次,無其他就醫紀錄。車禍鑑定無法認定誰未依號誌指示行駛,調解多次未果。請問,我上法院一定有過失傷害刑事案底?會被判至少1個月易科罰金嗎?我可以申請車損、精神看診費用嗎?


律師鄧啟宏答:

《刑法》第284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。」成立過失傷害罪必須是:1.違反注意義務、2.有預見可能性、3.有傷害他人的行為。

在法院審判實務上,車禍案件會成立過失傷害罪,通常所持的理由是駕駛人違反車前注意義務,應注意而不注意,致他人受傷。此外,過失傷害罪是屬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必須在傷害發生之時起6個月內提起告訴。而本案最低刑期是處罰金,也有可能處1日以上,60日以下的拘役,或者是2月以上6月以下有期徒刑,如果處拘役或有期徒刑,法院通常也會准予按天數易科罰金。

有關讀者所問「刑事案底」的部分,必須先看對方有無在6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,如果對方已經提起刑事告訴,就會在地檢署或法院留有刑事前案紀錄,判決有罪確定後,則會留有俗稱的前科。至於會判決怎麼樣的刑度部分,法院會審酌對方受傷情形、雙方是否和解、有無自首等情形,並非一定量處超過1個月的有期徒刑。另外關於民事請求的部分,讀者僅能請求車損,但由於本件似乎已超過2年的請求權時效,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,而不予給付。(林益民/採訪整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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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:蘋果日報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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